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指引卖家规范入驻汇通达开放平台,确保卖家在汇通达合规、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维护汇通达网站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汇通达买家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卖家入驻汇通达经营的类目、选择的店铺类型、提交的资质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均需遵守/适用本标准及本标准指引的其他汇通达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除汇通达海外购、汇通达二手以外的所有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卖家。
第四条 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需求及平台经营需要,不定期更新本标准。
第二章 入驻注意事项
汇通达入驻申请流程及招商标准说明均以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五条 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目管理、品牌需要及卖家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拒绝卖家入驻申请。
第六条 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有权在卖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第七条 卖家须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
(一)卖家应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汇通达工作人员;如未提前告知汇通达,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有权根据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四)卖家所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必须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后再扫描上传,否则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第八条 卖家必须能够给买家/汇通达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且发票盖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卖家和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合作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第九条 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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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店铺资质要求
第十条 根据卖家入驻开设店铺类型不同,卖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资质。
内涵 |
旗舰店 |
专卖店 |
专营店 |
含义 |
旗舰店,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在汇通达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入驻汇通达(“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即汇通达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
专卖店,是指商户以自有品牌(商标含“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在汇通达开设专卖店的授权文件,入驻汇通达(“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即汇通达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
专营店,是指同一汇通达经营大类下经营自有品牌(商标含“R”或“TM状态”)或他人授权品牌的店铺。 |
情形 |
汇通达旗舰店,可以有以下情形: |
汇通达专卖店,可以有以下情形: (2)经营多个授权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商家获得该实际控制人授权的商家专卖店; |
汇通达专营店,可以有以下情形: |
分类 |
旗舰店分单品牌旗舰店、多品牌旗舰店及卖场型旗舰店: |
专卖店分单品牌专卖店、多品牌专卖店: |
/ |
注意事项 |
(1)若商户以自有品牌开设旗舰店的,如商标状态为“TM”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需满三个月;
(2)以代理品牌入驻的,商户需要提供权利人出具的独占性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
(1)商户入驻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及以商标权利人的完整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3)专卖店命名中,若企业字号与品牌名一致,则启用以下规则:品牌名+企业行业词/区域+专卖店。 (4)如商标状态为“TM”标,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需满三个月,且商标需为入驻商户自有品牌。 (5)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得有地域限制, |
(1)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2)以代理品牌入驻的,除需要提供 “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外,还需要提供以商标权利人为源头的完整授权文件,若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同时还需要提供境内权利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境外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护照复印件。 |
(一)针对“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情况的处理:
1、一证三号
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有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号,不再单独颁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均上传营业执照,三证号码按照营业执照上对应号码填写,有效期均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填写。
2、一证一号
(1)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传新版营业执照即可;
(2)税号:需填写目前正常开票的税号(新成立公司初始税号为18或25位的可填写18或25位的号码),鉴于部分地区仍用旧税号开票,可提供最近的一张发票连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并盖章上传,并填写发票上的税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①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旧证:上传老证并依证填写有效期,若已过期有效期填写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可;
②若商户提供三证合一资质,号码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填写倒数第10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字的主体标识码),此有效期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二)授权有关说明
1、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卖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
2、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卖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卖家需提供商标权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卖家的授权书;
以此类推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内完整授权。
(三)若经营属于《强制性商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
(四)请各卖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五)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卖家。
第四章 店铺服务期
第十一条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12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次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二条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汇通达POP开放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信息技术服务年费和提交其/更新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审核。
第十四条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汇通达POP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并公示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于2021年4月22日生效;如有修改,则另行公示。
【新旧衔接】
1、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则。
2、汇通达可以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汇通达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汇通达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计算单位】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